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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 财政收支平衡,从涵义上讲是指在一定时期(通常指1年)内,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数量上相等。实际上年度计划执行的结果,收入数额和支出数额不可能绝对相等。通常的概念是: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结余,称为财政收支平衡。支出大于收入出现赤字,称为收支不平衡。
    从收支范围看,财政收支和国家预算收支不同。财政收支包括纳入各级预算的收支和列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大于国家预算的收支。但从习惯概念上往往把国家预算收支称为财政收支;把国家预算收支平衡或不平衡称为财政收支平衡或不平衡。这是一种不确切的概念。
    财政收支基本平衡是宏观调控的要求,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仅要考虑财政收支平衡或基本平衡,而且还要考虑到财政与信贷和物质之间的综合平衡,这也是财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通过财政、信贷分配的资金所形成的购买力,在总量和构成上同社会物质供应之间的相适应。这是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稳定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金与物质作为社会产品的价值形式与实物形式,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相对独立的一面。资金是物资的货币表现,但是资金运行并不是始终伴随着实际的物资运行进行的。它们各自通过不同的渠道、部门和环节。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在总量上、构成上、地区上、时间上的不相适应的状况。因此,对国家通过财政与信贷进行分配的资金同物资的供应进行统一计划和综合平衡,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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