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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李林,男,35岁,2008年5月,李林因故意杀人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较轻,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进行二审,经不开庭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维持原判。李林在服刑期间,因与同监室服刑人员王一发生口角并将其打成重伤。经监狱进行侦查,认为李林涉嫌故意犯罪,报请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涉嫌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核准执行死刑,并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令,签发后10日交付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该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
  • (1)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县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2)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涉嫌故意犯罪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4)死刑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5)死刑令的有效期是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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