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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情形。
  • 证券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根据《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
    证券公开发行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当然是公开发行的一种方式。对象是否特定通常根据募集对象与证券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或者任职等关系而确定。一般情况下,与发行人存在相对稳定业务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或者在发行人机构任职的个人,应当视为特定对象。与发行人不存在稳定业务关系或者任职关系的人,无论数量多寡,都属于不特定对象。在实践中对于特定对象的认定,可由发行人提供与募集对象存在合理的业务或者任职关系的证据为依据。如果发行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无法根据已有证据合理推定得出募集对象属于特定对象的结论,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得斟酌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来认定。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200人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况下,该特定对象总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对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时的特定对象的人数施加限制,与《公司法》关于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以及《信托法》关于不得发行超过200个基金单位的规定,相互衔接并保持一致,这有助于减少规避法律的情形。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由于公司成立后才能向投资者交付证券,所以应当将发起人和其他特定对象合并视为接受证券发行的人。第二,该200人的人数限制应是一种持续性的限制,即使发行人采取分次发行证券的做法,也应当累计该特定对象的人数,累计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公开发行。第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应作严格解释,包括“向特定对象间接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市场金融创新现象层出不穷,完全依赖《证券法》明文规定难以全面应对随时出现的实际问题。因此,《证券法》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为公开发行的情形之一,有助于填补法律漏洞。 
    (4)推定的公开发行
    《证券法》第10条第3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这是对非公开发行方式的法律限制,也同时构成对公开发行的推定。如果发行人以非公开名义发行证券,但却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即构成实质上的公开发行。
    (5)非公开发行准用公开发行规则的特例
    《证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因此,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份,一概适用《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规则。上市公司向外部投资者招募资金者,无论采取定向发行或者定向增发名义,还是采取公司合并等方式,都构成公开发行;上市公司采取送股或者配股等形式向原股东发行股票的,也受《证券法》公开发行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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