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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6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 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根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西城工商局被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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