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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周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赴英国旅游团,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在行前说明会上,旅行社负责人说本团不派领队,到了英国会有当地的导游负责接待。到达英国后,周先生一行人在机场等候多时也未见有人来接待大家。因此,周先生拨通了组团社负责人的电话,告知无人接机的情形。在征得该旅行社负责人同意,旅游团打车前往酒店,费用暂且由旅游者支付,回国后旅行社偿还此费用。全团旅游者打车到酒店办理了入住,发现该酒店与合同约定不符。第二天早上,旅行社安排的英国地接导游来到酒店后与旅游团汇合。在游览过程中,周先生发现该导游业务极不熟练,致使“自驾车项目”无法安排和部分景点参观无法实现。试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1)由于旅行社未安排领队,影响旅游团的游览质量,当发生问题时,只能由旅游者直接与国内旅行社和地接导游协商。
    (2)《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接待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该旅行社未安排领队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受到行政处罚。
    (3)由于旅行社安排失当,造成部分项目、景点没有安排参观,并且住宿不符合标准,按照《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旅行社应采取补救措施,鉴于行程已经结束,旅行社应当给予周先生一行人赔偿。
    (4)对于双方协商后打车前往酒店,由周先生一行人垫付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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