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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纺织厂于2001年10月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一份棉布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2002年2月1日来验收货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负责人验货到一半时,因为厂里有急事,必须回去,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再接着验货再装车,货物暂交纺织厂保管。不料该日夜里,该纺织厂发生火灾,仓库里的棉布全都被烧成了灰烬。制衣厂已装车的棉布也没能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纺织厂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来到现场勘察后,确认事故是意外造成的,并决定赔偿损失。 然而当得知纺织厂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不该理赔制衣厂所购买部分的损失,因为这部分棉布已经售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因对其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法获得赔偿。但纺织厂方面则认为所有的棉布都还没有出仓库,仍由其负责保管,因此还属于起责任范围,对这笔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纺织厂遂提起诉讼。 什么叫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被保险人对其受损失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换句话说,保险人只对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保险标的损失提供赔偿。保险表弟及其保险利益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客体,二者缺一不可。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保险标的就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保障的经济内涵,没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就不可能取得保险保障。保险标的及其保险利益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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