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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11月,某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1年。出于疏忽,某甲忘了告诉丈夫某乙。2003年5月,某乙单位为每名职工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也是2万元,期限也是一年。同年9月,某甲家中失火,烧毁了部分家具,某乙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现场勘查后,保险公司认定某甲损失财产价值2万元。这时,某甲和某乙各拿出一张保险单来,要求保险公司就每份保单分别理赔,即共赔付4万元,因为两张保单都是缴纳了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则认为某甲和某乙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且某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保险合同无效,遂拒绝履行理赔义务。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是否真的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都是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保险人出具了保险单的,并记载了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事项,因此两份保险合同都是成立并有效的。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而拒绝理赔的做法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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