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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户口簿、迁移证件遗失或迁移证超期怎么办?
  • 1、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由户主提交书面申请,予以补发。新《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予以作废;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机关重新补办。原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办,并注明补办日期。补办前,应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或电话联系、提供证明等方式,确认其是否未落户。
    3、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凡属于本省范围内迁移且迁移地址不变的,从方便群众、方便工作的原则出发,应当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凡属于外省迁移或迁移地址变化的,仍按《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精神办理(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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