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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2011年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金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中关于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并怀孕生子的约定是无效的,其他约定都是有效的。因为结婚怀孕生子是由婚姻法规定的权利,劳动法对结婚没有限制,对怀孕生子更是予以特别保护。劳动合同当中对结婚怀孕生子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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