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个月工资。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承担在上岗前企业自办临时赔训的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职工的申诉请求,驳回了企业的反诉请求。简述劳动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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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变更,其实质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改变,前提是双方原已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原因主要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目的是为了继续履行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变更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变更的程序:
(1)协商;
(2)签订协议;
(3)各执一份。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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