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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 《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主要方面:
    (1)对西方法律的继受和移植
    《中华民国民法》对外来法的移植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包括指导思想、体例、术语、技术、原则乃至内容。在立法原则方面,坚持起源于西方的自曲、平等、博爱等精神,排斥中国传统的等级、身份等观念,具体而言如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中强调男女在法律上之地位完全平等,奖励亲属互助,增进种族健康、废除封建的宗祧继承等原则。反映在条文中如该民法第12条及13条规定,妻不再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改变了《大清民律草案》中将妻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第1052条规定,在请求离婚的条件方面,夫妻享有完全的对等权利等等。
    在指导思想方面,吸收国家本位的法律指导思想,保护社会公益。众所周知,西方社会在进入19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开始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逐渐增多,与此相适应,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也开始盛行于法律思想领域表现在民法方面,就是传统的个人本位主义原则被社会本位主义原则所替代,权利的行使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中华民国民法》也采纳了社会本位主义的法律思想,注重社会公益昀保护。该法典起草委员会在民法总则编的立法理由中公开表明:“我国人民,本已自由过度,散漫不堪,尤须及早防范,藉障狂澜。本党既以谋全民幸福为目的,对于社会公益,自应特加注重,力固社会之安全。此编之所规定,辄孜孜致意于此典,如对于法人取干涉主义,对于禁治产之宣告,限制其范围,对于消灭时效,缩短其期间等皆是。”这一原则在具体条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该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等。
    (2)对中国固有法的保留和改造
    适当地保留中国传统民商习俗,是清末以来几乎所有民商法制定者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南京政府也不例外。具体而言《中华民国民法》对中国固有民商法的保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典权制度。典权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大清民律草案中未能将其合理吸收,《中华民国民法》制定者则认为:“我国习惯无不动产质,而有典……两者比较,典之习惯实远胜于不动产质”,因而在法典中专设“典权”一章,加以保留,并从法律性质上对典权作了明确规定:“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
    使用及收益之权”,此外,还对典权的期限、典权人与出典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均做出了严格的界定,如典权的约定期限不得逾30年,典权人可以将典物转典或出租他人等,避免了双方可能发生的矛盾,在继承的同时又有所发展。
    二是家庭制度。关于家庭制度,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制定的亲属编立法原则中明确提出:“个人主义与家属主义之在今日,孰得孰失,故尚有研究之余地,而我国家庭制度,为数千年社会组织之基础,一旦欲根本推翻之,恐窒碍难行,或影响社会太甚。在事实上似以保留此种组织为宜,在法律上自应承认家制之存在,并应设专章详定之。”为此,《中华民国民法》中专设“家”一章,规定“家务由家长管理”,“子女之特有财产由父管理,父不能管理时,由母管理”,“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等。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夫权等。尽簪《中华民国民法》在亲属编中以源于西方的男女平等精神为指导,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留了一些维护权的内容,如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父母教养未成年子女“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等。对这些固有法的保留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其中有一些,如典权制度在中国沿用已久,并被社会所广泛接受,保留下来,在当时无论是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还是从民事法律建设方面而言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其中也有一些,如维护夫权等,是对社会落后方面的迁就,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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