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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办理收养关系的程序。
  •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收养登记的主管部门是民政机关。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后,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有权接受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具体程序是:(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提交内容完整的收养登记申请书以及必须的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出具有效的委托书,此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等。审查期为30日以内。(3)公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这一个公告期,不计入审查期限;换言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期连同审查期为90日。(4)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外,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收养公证并非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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