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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甲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请说明理由。
  • 甲对A公司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为只有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才享有对抵押物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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