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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演进历程。
  • (1)由1927年至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建立起一种完全新型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立法是法制建设的突出重点。这些立法为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奠定了基础。(2)1950年《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该法以“婚姻法”为名,但基本上是婚姻家庭法。它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不仅确立了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而且说明了它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法的性质。1953年,在中共中央、政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展了规模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使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并迅速发展。(3)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对1950年《婚姻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法。这些修改主要有:法律原则方面,在坚持原有各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结婚制度方面,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并确认统一的周岁计算法;明确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家庭关系方面,将法定夫妻财产制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充实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将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离婚方面,明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程序;规定了判决离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另外,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问题都对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做了修改,规定也更加明晰。这部法律的贯彻实行,促进了“两个文明”的建设,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4)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里既出现了大量的新风貌和新问题,原《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顺应形势迅速发展的要求,2001年4月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内容上做了许多重要的调整和补充,主要有:在法律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结婚方面,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在家庭关系方面,详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约定财产制度。在离婚方面,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确认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规定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增设的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较全面地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各方面的救助措施;确立了因一方犯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对一方在离婚时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法律救济做了规定,等等。这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标志着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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