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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9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9年1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李某的申诉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什么?
  • 没有超过。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事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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