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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某16岁,初中毕业后即到一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合同。该合同约定3年之内,王某不得申请调离,并交纳抵押金6000元。1年之后,该企业将王某分派到矿井下作业。由于井下黑暗,工作条件差,且长期见不到阳光,还经常加班加点,平均工作日在10小时以上,王某不愿意在井下作业,向厂方反映其下班后睡不好觉,饭量减少了。厂方对王某的情况不但不予采纳,反而说王某不安心工作,对其提出批评。过后不久,王某因无法适应井下工作,在调配到其他车间工作也无希望的情况下,向厂方提出调离。厂方以合同约定不得申请调离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经多次交涉,最后厂房勉强同意王某的调走,但6000元押金不予退还,原因是王某违约。王某不愿在井下工作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 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王某进入企业工作时刚满16周岁,调到井下工作时也只有17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理应受到该企业的特殊保护。但该企业不顾王某的一再反对,坚持将其分派到井下工作,并经常加班加点,多次延长工作时间。因此,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王某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提出调出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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