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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应确定哪些事实为司法认知的范围?
  • (1)大多数学者都承认的司法认知对象:
    第一,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第二,为法院的裁判所预决的事项;
    第三,已为有效公正书所证明的事实。
    (2)除上述所列的适用范围以外,有学者主张下列事项也应属于司法认知的对象,这些事项主要有:
    第一,司法人员在业务上熟知的事实;
    第二,不为一般人所共知但是作为法官执行职务中所知悉的事实。
    (3)至于经验法则和地方法规、地方条例、习惯法以及当事人引用的外国法能否成为认知的对象,学者则主张应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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