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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使用房改房屋共用部位和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
  • 1996年3月《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细则之五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是从售房收入中提取10%;二是在售房时向购房人一次性收取购房款的1%;三是维修基金存入银行后的利息收入,统一存入指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专款专用。用基金利息支付维修费用,费用不足时由同栋住宅所有人按各自的住房面积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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