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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纪念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3400元,将其全部用于集体福利。 (2)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10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汽车装饰物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0元、修缮房屋取得收入2000元、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4000元、出租汽车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5000元。  (4)当月将本企业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一台机器设备销售,该机器设备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5750元。  (5)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以前月份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6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应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17%=1020(元);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102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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