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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福利事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工会在5月20日将集体协商建议书交给企业方,要求在6月25日进行集体协商。并在集体协商建议书中说明,职工方共有8人参加协商。其中一名是大学教授、二名是律师。6月20日企业口头回答,因为工会请了企业以外的人员参加,经研究他们不同意进行集体协商。工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研究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指出其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 (1)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方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本案职工方共有8人参加协商,但聘请了三名企业以外的人员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方向对方书面提出集体协商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本案工会在5月20日将集体协商建议书交给企业方,企业在6月20日用口头回答,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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