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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引用时需要避免的行为。
  • 第一种,著而不引。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一些作者把原作者的研究进行改头换面,再用自己的语言叙述出来,并当作自己的论述而不注明出处。这种行为虽然在表达上可能是作者自己的话,实际上,作者只是挪用了别人的观点、想法或理念,并不是作者自己的研究,所以是一种剽窃行为。
    第二种,引而不著。利用引注或者改写/转述引文,并以之构成自己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即为引而不著。这种对引注的不恰当或过度使用,也是一种剽窃行为。
    第三种,有意漏引。在引用文献综述特定领域的研究、或者佐证自己的研究时,应当公正地涵盖已有的研究,如果为了减少工作量而故意不去查阅一部分文献,或者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研究,或者为了突出自己研究的意义而不提及某些已有研究,等等,均为有意漏引。这些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甚至是对读者的不诚实和欺骗。
    第四种,过度他引。引文应当是作者在撰写论著时确实参考或引用过的文献,如果为了给人一种阅读了大量文献资料、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而故意在论著中加入大量实际没有参考或引用过的、或者与本文论题根本不相干的文献,做不相关引用、无效引用,就是过度他引了。这是一种伪注,不仅是对读者的欺骗,还会导致荣誉的错误分配。
    第五种,不当自引。作者撰写论著时,出于提高引用率,或扩大影响等目的,不必引而偏引,进行不必要的过度自我引用。过度自引不仅发生在某些作者身上,还出现在一些学术期刊上,如为提高期刊影响因子,动员作者多引用该刊的论文。这是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
    第六种,相互引用。引用应当完全出于学术目的,但有一些作者为了提高彼此的引用率,采取“团体作战”的方式,在小团体之间进行,以提高彼此引用率为目的的相互引用。这样做即使提高了引用率,也是圈内相互消化的结果,并不体现真实的引用率和论文质量。这是一种作假和欺骗行为。
    第七种,模糊引注。为逃避被指责为抄袭的可能,一些论著在直接引用了他人的相关文献后,并不标出具体的引文出处,如分册数、页码等,而将它们笼统地放在文后参考文献,从而给人从总体上只是参考了某一文献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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