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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牵引和推送车辆运行的补充规定。
  • 调车机车摘车后,单机运行或连挂车辆后牵引车辆运行时,调车指挥人应确认车辆摘挂和调车有关人员显示的联系信号后,方可显示起动信号。
    调车指挥人在指挥机车推送车辆连挂作业时,接近停留车十车以前,应根据带车辆数适当掌握速度。距停留车约110m、55m、33m时,准确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显示十车信号后,不显示减速信号,发现超速、危及行车安全时,直接显示停车信号。
    在同一线路内连续连挂作业时,如车组间隔距离不大于10车,可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不停车连续连挂(超过2.5‰下坡道的线路除外),但必须档档确认连挂状态,并在所挂车辆末端提前采取防溜措施。车组间隔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后再继续连挂。连挂最后一组车后及推送车辆运行前,必须试拉。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不足30m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推进运行时,调车指挥人应位于易于确认前方进路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如两者不能兼顾时,调车指挥人应位于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车辆前部派其他调车人员负责瞭望和显示信号。机车乘务员凭调车指挥人的信号运行,但发现前方有停车信号时,应立即停车。
    前端瞭望人员与司机或调车指挥人信号联系有困难时,应在前端车辆结挂简易紧急制动阀,起动前须进行通风试验。
    简易紧急制动阀只有在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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