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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0年3月15日,徐某一家到某摄影公司拍照,在交了照相费及化妆费1275元后,共拍了10张照片,数日后徐某来取照片,却被告知:只有一张全家福照片,其余9张因技术问题全部报废,徐某要求摄影公司赔偿损失。该案应如何解决?依据是什么?
  • 摄影公司作为经营者,徐某作为消费者,双方成立摄影服务合同,摄影公司收取了徐某的服务费,即应提供双方约定的服务。摄影公司违约,应退回徐某1275元。
    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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