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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上市公司的情况如下:1996年8月8日甲公司成立时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亿元并且已经募足,公司净资产额为人民币1.8亿元人民币,资金使用效益良好,而且公司3年来连续盈利并向股东支付了股利,没有违法行为。现在,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筹集资金8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开会,共提出了向银行借款、增资发行新股甲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四种设想。 你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请提出这几种融资方式在法律上的可行性。
  • (1)、公司效益良好,向银行借款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银行可能会要求担保,而且借款虽能筹集资金,但公司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
    (2)、增资发行甲股也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因为距前一次发行股份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而且公司效益良好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符合发行新股的基本条件。
    (3)、发行债券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法律要求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而如果发行8000万的债券,将突破这一界限(1.8亿元的40%为7200万)。因此,要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不突破7200万元的限额。因而,采用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必须结合其他融资方式才能筹集够8000万元。
    (4)、发行可转换债券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可转换债券发行额应不少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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