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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规范类文书正文的总则、分则、附则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 (1)规范类文书正文的总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①制定依据:即制发文书的前提条件与根据。主要作用在于表明文书的权威性与可靠性。常以引叙用语“根据”、“依据”、“遵照”等引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指示、有关会议精神以及有关客观情况等依据性材料。
    ②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即行文动机和作者要达到的结果。这是文书的主旨所在,文中一切内容表达都应围绕此表述。常用介词“为”、“为了”等引出相关内容。
    ③适用范围:即对文书中使用的有关名词术语的含义的规定。其作用是规范全文对有关名词术语的表达,明确界定其涵盖范围,防止产生歧义,影响文书效力。常用“××是××××”,或“本文(条例、规定、办法等)所称××是××××”等方式予以表达。
    ④主管部门:即对文书的执行或监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机构,以有利于将文书的执行落在实处。该项目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
    (2)分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分则部分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将其或按事物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相互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表达奖惩办法的条文紧接在具体规范之后,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3)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①施行程序与方式:即规定制定与实施办法的权力责任、根据、原则、方法、步骤,规定对文书的内容及其实施作出权威性解释等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关。其作用是有利于保证文书的法定权威和效用。如“本实施办法由办公厅综合秘书处负责解释”。
    ②有关说明:主要用于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包括产生争议时以何种文本为准)等。在规定与其他文书之间的效用(包括产生争议时以何种文本为准)等。在规定与其他文书间的关系时,应明确与之有关的其他文书同时有效、废止、或是部分废止。有时做笼统说明;有时则需将有关文书的标题一一列出。
    ③施行日期:对文书正式生效实施时间的规定。施行日期的界定形式通常有三种:即时生效形式——规定自文书发布之日起施行;定时生效形式——另行规定实施时间(发布与实施日期之间留出一段时间用于准备或过渡);参照生效形式——规定以另一规范类文书的实行实践作为施行日期,或规定本文施行日期由其他相关规范类文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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