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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深圳市福田区一私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融资、证券交易等业务,因多方原因,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申请注销。税务机关就其经营期间的账务展开稽查,查出其向另一家公司的借款及支付的利息费用,未索取发票和银行利息单入账,而是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入账。税务机关遂做出调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并对其处以一倍罚款,责令其缴纳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0万元。该企业强调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信息确认这笔借款和利息的真实性。但税务人员认为,银行提供的信息只能反映资金的流向,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你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否为偷税?
  • 如果该公司确认贷款企业按税法规定如数缴纳了该笔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款,并取得贷款企业对于该笔利息收入的缴税凭证,证明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重新稽查。即使税务机关通过审核,证明该笔利息收入已缴纳相关税款,撤销其缴纳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0万元处罚,也会对该公司做出“未按规定取得合理发票入账”处理,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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