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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论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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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1)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面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除外。”即在我国,对公民选举权的规定,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无任何资格上的限制,真正实现了普选权。法律对少数民族、归侨和华侨以及军人等的选举都作了专门规定,以切实保障这部分人的选举权。这样,在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人占了18周岁以上人口中的绝大多数,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拥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并保证了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2)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18周岁以上人口中只占极少数。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剥夺这部分人的选举权,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至于精神病患者,则是由于他们没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们完全不同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于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睥人;对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正在受拘留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利。这就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3)选举权普遍性原则是我们国家本质的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广大人民理所当然地享有管理国家的这项基本权利。资产阶级以普遍的选举权相标榜,但是资历产阶级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在资历本主义条件下不可能真正实现普选权。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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