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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是如何规定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偏差的?
  • ⑴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4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V单项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客户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不超过额定值的±10%。客户用电功率因素达不到本规程第41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GB12325—1990《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移》标准钟规定:“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7%”。
    供电公司应定期对用户受电端的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发现电压变动超过上述范围时,供电公司与用户都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当企业受电端电压虽然在额定电压范围之内,但由于企业内部用电设施使用不当而引起电压偏移时,亦应采取相应措施(如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比和电压分接头;合理减少供配电系统的阻抗;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合理投切无功补偿设备以及部分设备或生产采用有载调压等),使电压偏移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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