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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2月,女职工李某经某酒楼考核合格,被招录为服务员,并与酒楼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凡是在本酒楼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酒楼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8月,李某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向洒楼提结婚的申请。酒楼接到申请后,不仅不同意,反而告诉李某:结婚不结婚,是李某自己的私事,单位无权干涉;但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如果李某执意非要马上结婚,酒楼将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违反不得结婚的合同约定,洒楼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 劳动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无效合同即使签订,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合同内不得结婚”,虽是李某与该酒楼自愿达成的约定,但因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此条款自签订之日起,就属于无效条款。由于合同条款的无效,该酒楼据此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也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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