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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是广东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天晚上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2002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张某提出每周应有休息日,并要求在这个星期六处理家务,请求部门经理批准。但部门经理不予批准,理由是张某每日工作5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比国家法定的40小时还要少,因此,不能再有休息日。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 该酒店的做法是错误的,仲裁委因而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因此该酒店应给予张某每周一天的休息日。满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不仅需要符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还要符合《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日的规定,是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在每周内法定的休息时间,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 24小时不问断的休息,即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每周内至少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本案中,酒店虽然每天仅工作5小时,但职工显然没有哪一天能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所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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