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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77年4月,现役军官罗强带着4岁的儿子罗小锋与女教师宋杉再婚。罗强因职业 关系常年不在家,每月给宋杉寄来50元钱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罗小锋与宋杉共同生活, 宋杉承担了照料罗小锋日常生活的.责任。1992年6月,罗强病故。同年9月,罗小锋参 加了工作。1999年6月宋杉退休,因体弱多病,支出较多,便向罗小锋提出,每月给150 元赡养费。而罗小锋认为,自己从小与宋杉共同生活,受宋照料,但抚养费由其生父承 担,与宋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同意给宋赡养费。宋于2001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 诉。法院应如何判决?
  •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罗小锋承担对继母宋杉的赡养义务,并根据罗的经济能力和宋的实际需要确定罗每月支付给宋的赡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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