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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2005年8月9日我局接到消费者黄某投诉:7月30日黄某从一商场购得某品牌果汁饮料一瓶,当天她打开果汁饮用,没有一次喝完。8月1日中午,她拧开瓶盖准备再喝时,饮料瓶突然爆炸,瓶盖冲击到右眼,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并为此休病假1周。黄某要求某商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 背景资料: 1、爆炸原因鉴定:果汁饮料开启后,有细菌侵入,在高温天气下发酵产生大量气体,所以发生爆炸。 2、经查明,该饮料瓶身标签最下端标有一行小字(注:标签上最小号字体):“开启后请尽快饮用”。市场上其它同类饮料标签均以饮用须知或注意事项的方式明确说明“开启后请低温保存并于24小时内饮用完毕”、“开启后请5℃以下冷藏并于48小时内饮用完毕”。 如何处理该申诉?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五款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饮料瓶上的“开启后请尽快饮用”虽属于产品使用的说明,但对反之可能出现的危险性未做明确警示,并且“尽快”究竟应该为多长时间并不明确,该产品未做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不明确,经营者及生产者未尽到义务,属过错方。故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黄某损失如下:医药费500元、一周的误工损失及由此带来的交通损失等。至于消费者所要求的精神损失,法律上无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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