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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3月20日,刘某在孙某手机门市购买一部“三星”牌手机,4月5日该手机出现非正常关机故障。随后到该门市定点维修部修理,经检测属手机质量问题。修好后正常使用不到一个月,又出现原来故障,经二次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且非正常关机次数明显增多,致使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刘某拿出手机故障检测结论和维修记录,向经销商孙某提出换机要求,并在20日内3次找孙某交涉,都被孙某以使用不当等理由予以拒绝。根据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你认为孙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 根据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刘某购买的手机15日后出现了性能故障,已不符合退换货规定;但在“三包”期内,进行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就可凭修理记录向销售商孙某提出换货要求。孙某应当承担免费为刘某更换“三星”牌同型号同规格手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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