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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7月,王某应聘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9年9月,王某任公司生产部副经理,月薪2500元。2007年11月初,公司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王某11月15日交接工作并离职,调至外地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月薪1800元加提成,报到时间是11月20日。王某有异议与公司进行交涉,23日才去报到。11月25日公司发出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王某不服从调动、未按时报到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王某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公司又补充查明王某在应聘时隐瞒了曾经受过刑事处分的事实。王某隐瞒受过刑事处分的行为对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为什么?
  • 王某的行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在招聘过程中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王某所受刑事处分在招聘时已经结束,因此其隐瞒的信息并不在此限,所以王某在招聘时隐瞒曾受刑事处分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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