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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加上五月份销售额后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因此,虽然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如果加上营改增后的销售额,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也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年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可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进行换算,即: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1+3%)。
    举例:假设营改增前,2015年5月-2016年4月,某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480万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中2015年6月-2016年4月,连续11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450万元,营改增后2016年5月的应税销售额为64万,综上,截至2016年5月,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450÷(1+3%)+64=500.89(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将于2016年5月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应于下月(6月)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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