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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商业用房工程,建筑面积15000m2,地下2层,地上10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12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2013年11月12日施工至地上二层结构时,工程所在地区发生了7.5级强烈地震,造成施工单位钢筋加工棚倒塌,损失6万元;地下一层填充墙部分损毁,损失10万元;停工及修复共30d。施工单位就上述损失及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事件二:用于基础底板的钢筋进场时,钢材供应商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施工单位只进行了钢筋规格、外观检查等现场质量验证工作后,即准备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停工令。 事件三:截至2014年1月15日,建设单位累计预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共计50万元。 事件四: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5670万元,其中工程款5510万元,利息70万元,建设单位违约金90万元。工程竣工5个月后,建设单位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欠款总额1670万元(含上述利息和建设单位违约金),随后施工单位依法行使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事件三中,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的金额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 事件三中,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的金额不合理。
    理由:当合同有规定时,按合同规定比例预付;当合同无规定时,应按已完工程进度款比例或已完工程时间进度比例随当期进度款一起支付。本工程已完工程时间进度为6.5个月,占合同时间比例为59.1%,至少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累计支付=120万元×59.1%=70.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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