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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8年某纺织公司招聘车工,具体录用条件是(1)男性,30岁以下;(2)身体健康;(3)有本市城镇户口;(4)具备三级车工技术水平。具备一定车工经验的李某和张某看到招聘后便去应聘并均被录取。公司与两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与李某没有约定试用期而与张某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工作开始后,车间主任对两人的技术水平产生怀疑,因此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后组织了技术考核,结果两人均不够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因此公司决定与李某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两人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试用期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 试用期条款部分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因此试用期的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应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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