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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发审会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如何进行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 目前尚无该方面的具体规定。与之有关规定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二十三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如果公司对中国证监会依照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作出的不予核准发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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