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现在的施工队伍很多都是没有劳务作业资质和营业执照的,请问承包人与这些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吗?如果合法,签订合同应该是用包工头个人名义还是“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合同?
-
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我认为《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①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承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因为合同的主体之一应该是有资质的整个施工队,而不是包工头个人。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建设工程中为该工程垫资的借款合同可以作为
- 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优良或
- 承发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图纸未经主管
- 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或
- 甲乙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因乙
- 发包方不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而将工程所涉房
- 某个人同时挂靠甲、乙两家建筑公司,并以
- 如果交付使用在先,取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在
- 发包人最好通过何种途径能很便捷地取得总包
- 有一建设项目,业主指定分包,业主、施工总
- 对甩项验收工程,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 学校引资建设和投资方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
- 发包人擅自将防水屋面的工程款委托审计单位
- 当承发包双方都对工程的某一部分(非地基基
- 目前建设市场上的低价中标及挂靠工程双方自
- 装修合同规定:工程材料、机械设备、人工费
- 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
- 承包人起诉要求工程款,而发包人缺乏偿债能
-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
- 某一村委会与不属于村的李某签订了一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