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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患者张某,女,50岁,由于患有肿瘤需要手术,入住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手术过程中由于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400cc,该400cc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后来病人出院3个月后身体不适,被检查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张某认为是由于上次在医院手术时输血所致,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上述案例中是否构成了医疗事故?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该案例属于哪种?
  • 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例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因此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该案例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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