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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女职工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会计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因结构调整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且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已发给张某。通知发出一周后,张某向公司提供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对吗?并说明其理由。
  •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张某处于孕期,并没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张某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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