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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一般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主体不同。在主体上,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即法人与其他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劳动者。
    (2)主体法律地位不同。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即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平等的,即使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双方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用人单位的领导之下,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特征,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内容不同。劳务合同所追求的目标是物化的劳动成果:而劳动合同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但一般不是劳动合同之根本目标,其根本目标应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行为,即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劳动过程。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就成为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
    (4)劳动风险承担不同。在生产资料的使用归属上,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由自己来提供,而且承担生产资料与劳务活动相结合中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使用的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者不承担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5)酬金计算和反映的性质不同。劳务合同的酬金计算以市场价格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次数由双方约定,反映了商品交换性质;劳动合同的报酬计算以法律的固定以及当事人约定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
    (6)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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