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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苏某(男)与牛某(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一直没有子女。 1992年牛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婚外性行 为。不久,牛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宋某的,但牛某没有告诉宋 某。1993年7月,牛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渐趋平静。1996年以后,由于对父母的赡养 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一次激烈争吵时,苏某动手打了牛某,牛某一 时气愤,说出了孩子不是苏某亲骨肉的事实,在苏某的追问之下,牛某说出了事情的真 相。苏某决定与牛某离婚,双方很快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牛某抚养,苏某 不承担抚养费。1998年5月.双方正式离婚。婚后牛某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重,于是找 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起初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后虽然承认与孩子的 血缘关系,但拒绝支付抚养费。1998年10月,宋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生父是否应当认领非婚生子女?
  • 本案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所谓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从而确定双方的亲子身份和权利义务。认领分为自愿认领(亦称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也没有关于自愿认领或强制认领的相关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形成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对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责任,至于是否认领,需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及生母是否愿意和有无能力抚养而定。本案在确认该子女与宋某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如果生母愿意抚养,则应判决该非婚生子女随母共同生活,但生父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如果生父愿意抚养该子女,也可判决由生父抚养,生母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如双方均不愿抚养该子女,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抚养,不排除依法做出由宋某承担抚养教育该非婚生子,该婚生子与生父共同生活,由生母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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