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资管计划,管理人是否可以代表集合资管计划与持有份额较大的委托人签署保底协议?
- 不可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同时,第58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管理人与持有份额较大的委托人签署保底协议涉嫌违反该两条规定。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
- 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参与证券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是否可以转
- 资产管理业务中,什么是非标准投资品种?
- 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可以在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能否直接买断票据
- QFII是否可以作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 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
- 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向客户介绍资产管理计划的
-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计划有哪些基本要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是否可以开展投资
-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是否可以转让?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能否直接从事贷款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否投资于新三板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是否限定为证券公
- 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如何落实投资者适
- 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能否作为证券公司定向计
- 在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履行定向资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定向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