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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20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也强调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宣传内容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严禁使用带有误导性的用语。
    根据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五条规定,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
    (四)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
    (五)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等行为;
    (六)假借其他金融机构名义吸引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七)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八)资产管理计划未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即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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