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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如何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经营国家局国食药监市[2005]239号规定的7类13个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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