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职工赵某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到2006年5月31日才期满,但赵某自2004年12月25日后在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通知所在单位的情况下,便不再到单位来上班。单位目前已获得初步的证据,发现赵某已“跳槽”到另一家同行单位工作,并且极有可能带走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现赵某所在单位有几个问题欲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1)赵某如欲以预告辞职的方式解约的,我国法定的提前预告期间应为多长? (2)单位对赵某这种擅自解约的行为,能否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需要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如不需要赔偿损失,理由是什么?) (3)如赵某“跳槽”和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这一情节能够被证实,赵某所在单位能否要求新招用赵某的该同行单位承担责任?(如需承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赔偿范围有多大?如不需承担,理由是什么?) 若你是接待咨询的律师,你会如何作答?
  • (1)预告期间为30日。
    (2)能。赔偿项目包括: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
    (3)能。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