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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6年1月1日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订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5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2005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借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张某应按照下列步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企业调解。当劳动合同解除产生争议发生之后,张某应与A公司和B商场进行协商解决,当企业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②仲裁。调解不成时,张某应在规定时效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③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张某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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