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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小李与某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5年。合同履行满2年,该公司派小李出国培训1年,为其支付培训费用10万元,双方协议小李回国后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小李回国工作后2年,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此时,小李认为劳动合同已到期,不来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多次通知小李上班,小李仍然不来。2个月后,公司以小李旷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对此,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小李的仲裁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 小李的仲裁要求不能得到支持。这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用人单位依照该法36条、40条、41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小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小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不应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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