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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 1.代表的产生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代表的权利义务
    协商代表具有以下权利:
    (1)协商代表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2)协商代表参加协商的话动视为提供正常活动,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
    (3)协商代表享有公平对待权,不得歧视,即用人单位不得在工资、福利、任用上给予差别对待,不得以此变更或解除与协商代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具有以下义务:
    (1)履行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
    (2)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3)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从事集体协商活动或为集体协商提供以上辅助性行为,以此实现违法的目的。
    (4)协商代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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